• 2005-07-05

    如何实现代名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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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购的政策支持

      根据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中国保险业加入WTO对外开放的基本承诺:

       在外国保险企业进入形式和合资比例方面,我国承诺: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比例可达51%,加入后2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对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但外资比例不超50%,外方可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对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设立合资公司,比例可达50%,3年内不超过51%,5年内允许设立独资子公司;以上各类保险机构,在地域限制取消后,允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在地域限制和开放时间上,我国加入WTO即开放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此后两年内,开放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三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在开放的业务范围方面,对外国非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从事国际海运、航空和运输险及再保险业务;允许在华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保险业务,允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所有的非寿险服务。对寿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3年内允许合资寿险公司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对保险经纪公司,加入时允许跨境或来华设立机构,从事大型商业保险经纪业务和国际海运、航空、运输险业务以及再保险经纪业务。对在华外国再保险公司,加入时允许开展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无地域或发放经营许可的数量限制。对20%的法定再保险,加入后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直至取消。

     

    从我国的政策来看,外资收购国内寿险公司,没有法律禁止。只要外资不超过50%的约定,都是可行。

    但是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全部境外股东投资比例占保险公司股份总额25%以上的,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境外股东投资上市保险公司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入关的承诺,与现行的法规有冲突。法规的滞后,使得外资直接进入操作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了规避25%,即使以合资公司的形式成立相应的壳公司,(合资公司是国内法人), 然后以壳公司的名义去收购,但是仍然要遵循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保险业属于限制类产业。

     

       我国政府必然会履行入关的承诺,对境外股东参股保险公司肯定会出相关的修改或者解释类的法规。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代名持有的时间可能要更长一些,可能会超过一年的时间。

     

    我建议收购公司先和代名持有人合资成立3间离岸公司,然后用离岸公司在国内成立具备国内法人公司的壳。以这3间国内公司的名义去代名持有目标公司的壳。这样对资金的运用有相应的保障,至少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是国外的法律。

     

    二、关于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目前是筹建公司。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人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

    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目标公司已经得到保监会的批准筹建的,即原来申报的投资人名单已经固定。如果有其他投资人要求进来,股东变更,一定要得到保监会的批准

     

     

    三,关于投资人及持有的股份

    投资人,在本文中指拟为收购公司代名持有的公司。

    投资人对外投资需要取得投资人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通过,如果是上市公司,在得到董

    事会通过后,需要对公众信息披露。

     

    投资人对外投资,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因为要求代名持有目标公司的50%的股份,即5亿元人民币,现在暂定有3家代名持有公司,按照1-2-2的分配,每家代名持有公司至少要投入1亿人民币,即该公司的净资产至少在 2亿以上。

     

    四,收购的流程简介

    通过代名持有,然后收购代名持有公司拥有的股份,达到隐性投资的目的。

     

    完成整个收购过程,需要以下的文件资料:

    1、  收购人与代名持有人的协议

    主要内容约定:

    (1)       持有的股份;

    (2)       持有的时间

    (3)       持有的补偿

    (4)       收购所持有股份的价格

    (5)       违约责任,可能有以下方面:一是代名持有人公司不能按期持有;二是收购人不能如期收购。

    (6)       争议解决办法:建议在国外的仲裁。

     

    2、  收购人与代名持有人相互的保证

    主要内容:

    (1)       最好持有人在国外有关联公司做担保;

    (2)       收购人给持有人的保证;

     

    3、  收购人与目标公司的协议

    主要内容:

    (1)       目标公司保证申请成立合资的公司的时间;

    (2)       收购人收购持有人股份,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

    (3)       目标公司运营的情况的备案通知

    (4)       收购人对目标公司的优先收购权;即目标公司不能达到预期运营效果,收购人或者代名持有人,优先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者股份。

     

    4、  代名持有人与目标公司的协议

    主要内容:

    (1)       持有的时间

    (2)       表决的权利

    (3)       董事会的名额

    (4)       排他出让给收购人的权利

    (5)       其他按照公司应有的权利

     

    完成收购,关键在于代名持有人持有的时间。如果时间够长,都可以操作。时间长,政策许可和法律许可的可行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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