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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7
锋众与新网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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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2005年9月6日,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众)公开指责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CMCA)(以下简称联合会)发起成立的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英文简称Mob-NIC),利用“政府背景”以“推动移动信息化”为名进行“圈钱圈地运动”。锋众与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矛盾在于,MobNIC成立后,锋众被排除在授权注册商之外。锋众在2003年开始开发推广的“短信实名”与新网互联的“短信网址”一样,是基于SP基础上帮助企业用户开发短信关键词连接号码和网址的移动商务服务,并在2004年获得联想等三家基金的投资。 MobNIC自成立以来,一直称自己是不具有盈利性质的行业协会组织。但锋众指认,MobNIC和新网互联在所有的市场活动中宣称“MobNIC是一个国家机构,短信网址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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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众和新网之争,实质的内容是否为不正当竞争,是否有以标准之名行垄断之事的嫌疑。
已经滞后的1993年立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社会经济交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网作为唯一的MOBNIC的授权代理商,其宣传“MobNIC是一个国家机构,短信网址是惟一的”,意图不言而喻。实际上,MOBNIC 是一个社团法人,不是所谓的国家机构;而且宣传短信网址“唯一”,这里就是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认为只有新网代理的短信网址服务才是正确的。这种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锋众和新网的竞争因为新网获得许可得授权人是MOBNIC,而变得错综复杂。具有官方背景的MOBNIC的主要目的是“ 协调相关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并管理、推广各运营商共同支持的移动互联网的相关寻址应用标准”;作市场推广和运营的新网有标准作为依靠,对排挤在外的锋众来说,的确有垄断的企图。新网的这种销售行为,在在美国的《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上,都会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反垄断的目标应该是阻碍正常竞争。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反垄断法的立法,反垄断调查也无章可循,所以还不能贸然定义垄断行为。新网是否借助了行政性垄断,在市场上形成强势。虽无定论,但是MOBNIC既然是要推出短信网址的标准,而仅仅让新网成为目前唯一的“授权注册机构”,也是受人以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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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法律上说,MOBNIC不是一个社团法人。
写的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