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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30
午后的阳光
从办公室得窗户看外滩的建筑,在午后的阳光下有些灰暗,如同迟暮老人眼中迷漫的沧桑和平静。黄埔江的水缓缓地流着,日复一日。
慵懒的阳光在我的桌上,投下斑驳陆离的影子,我有些倦了。把脚搁在桌上,想小憩片刻。朋友听到我的声音问是否太累,我说是生理周期。我现在找不到兴奋点了,这种疲倦其实来自内心。当把手伸向天上的星辰的时候,这种努力会让人感觉到疲惫。很想过一种平静的日子,让头脑不再想的那样复杂, 至少看不到纷争。其实我知道这是我的一种逃避,乌托邦是虚拟的。
还是老老实实去做文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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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10
蔚蓝的海
昨夜还有几个蚊子扰了我的好梦,让我辗转反侧,在秋雨淅沥中无法入睡。干脆跑到WOW中,去刷战场荣誉,其实也无聊。双方说好了,你赢一场我赢一场。
早上9点就开始办公,写好了一份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意见书,其实是给自己收费找一个充分的理由。至少,要对得起客户的银子。这个CASE是收购前的调查,也是轻车熟路了。目标公司在海南,可以去看蔚蓝的海了。也可以把上海的工作放到一边,好好整理自己的思路了。
然后继续写答辩状,一边整理材料,和客户商量对策,一边反复斟酌。对方律师的反请求让我找到了很多可以攻击的地方。但是自己这一方,也存在这个致命弱点,我头大呀。
Y来电话,准备融资的主题牵涉到行业用语,注册不下来,呜呼,回去又得做工作了。
广告公司的广告款项胜诉了,但是执行很成问题。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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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9
一路秋雨
送孩子的路上,秋雨沥沥。路上卷缩的黄叶已经湿透。匆匆离开上海,在长途汽车上,我打开NOTEBOOK,接受了Y发过来几份融资的文件。
一路绵绵秋雨,看城市远去,如黄昏融进夜色。我无心回头望。落寞时候看看窗外的风景,暗淡的绿色稀稀疏疏,我依靠在椅子上,拿出电话,又关上。心中在慢慢飘起无尽的秋雨。
NOTEBOOK没有电池了,我睡了一觉,车子也穿过了一条条隧道,到了三门。
找到一家可以上网的旅馆,打开最近温习的“hotel california" :
on a dark desert highway,cool wind in my hair
warm smell of colitas,rising up through the air
up ahead in the distance, i saw a shimmering light
my head grew heavy and my sight grew dim
i had to stop for the night
there she stood in the doorway;
i heard the mission bell
and i was thinking to myself,
\\\'this could be heaven or this could be hell\\\'
then she lit up a candle and she showed me the way
there were voices down the corridor,
i thought i heard them say... -
2005-11-07
锋众与新网之争
背景:2005年9月6日,上海锋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众)公开指责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CMCA)(以下简称联合会)发起成立的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短信网址联合信息中心(英文简称Mob-NIC),利用“政府背景”以“推动移动信息化”为名进行“圈钱圈地运动”。锋众与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的矛盾在于,MobNIC成立后,锋众被排除在授权注册商之外。锋众在2003年开始开发推广的“短信实名”与新网互联的“短信网址”一样,是基于SP基础上帮助企业用户开发短信关键词连接号码和网址的移动商务服务,并在2004年获得联想等三家基金的投资。 MobNIC自成立以来,一直称自己是不具有盈利性质的行业协会组织。但锋众指认,MobNIC和新网互联在所有的市场活动中宣称“MobNIC是一个国家机构,短信网址是惟一的”。
。。。。
锋众和新网之争,实质的内容是否为不正当竞争,是否有以标准之名行垄断之事的嫌疑。
已经滞后的1993年立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社会经济交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网作为唯一的MOBNIC的授权代理商,其宣传“MobNIC是一个国家机构,短信网址是惟一的”,意图不言而喻。实际上,MOBNIC 是一个社团法人,不是所谓的国家机构;而且宣传短信网址“唯一”,这里就是典型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宣传),误导了消费者认为只有新网代理的短信网址服务才是正确的。这种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锋众和新网的竞争因为新网获得许可得授权人是MOBNIC,而变得错综复杂。具有官方背景的MOBNIC的主要目的是“ 协调相关行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并管理、推广各运营商共同支持的移动互联网的相关寻址应用标准”;作市场推广和运营的新网有标准作为依靠,对排挤在外的锋众来说,的确有垄断的企图。新网的这种销售行为,在在美国的《谢尔顿法》、《克莱顿法》以及欧盟的反垄断法上,都会被指控为不良竞争行为而受到禁止和取缔的。反垄断的目标应该是阻碍正常竞争。但是目前国内还没有反垄断法的立法,反垄断调查也无章可循,所以还不能贸然定义垄断行为。新网是否借助了行政性垄断,在市场上形成强势。虽无定论,但是MOBNIC既然是要推出短信网址的标准,而仅仅让新网成为目前唯一的“授权注册机构”,也是受人以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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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6
那一夜
从***大药房老总的家中出来,也是深夜2点了。丝丝秋雨浸湿了地上昏黄的灯光。正在等车时,一辆轿车开过来,操着外地口音的司机说,去哪儿 ?谈好价钱,车上了高架。我闷闷的坐在车后,前排估计是司机的女朋友,她打开了一首音乐,谢军的《相思》。第一次听这个歌手唱歌,可能感动我是歌词吧。
这段时间要忙的事情很多,在贸仲的案子对方提出了反请求,下周还要去三门调查;Y的融资到了紧要关头;还有一个上诉的案子。。。。
脑袋中其实一直缠绕这乐乐发给她妈妈的短信:妈妈,我输了,给我鼓励吧! 白天陪女儿去围棋靠段位,她下的不好,没有成功。我没有像以往那样责怪她,对她说,还有机会。我不知道女儿的心思,一直以为她是个傻乎乎的小胖妞,其实不然,她的内心在渴望着,而我们却一味的要求。每次看到她天真地笑,听到她大嗓门吆喝我做这做那,我感觉到了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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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期权方案有了法律依据
上周帮Y的公司做期权合同,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欣喜万分,终于找到一个法律依据。以前都是政策性文件,只有指导性,在法律效力上,和公司法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确了期权的来源,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再也不用头大了,为规避想什么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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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公司法修订后八大亮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这部新鲜亮相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的改动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今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
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现行公司法过于突出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也不完善。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
根据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据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人公司”写入法律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尽管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写入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草案曾经规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议中,有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为进一步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法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是否应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保留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看法。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中介机构有时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律就此作出规定,中介机构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同时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