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05-15
人在五月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ww.blog-law.com/logs/2473121.html
这段时间象个蚂蚁,忙忙碌碌。转眼间,已是蔷薇花开。偶然间一瞥,花正艳,在浓绿的枝叶间,怎么也藏不住那楚楚的美丽。
上周匆匆到北京开庭。火车到站,回首看看北京站的钟楼,时光飞逝。十多年前那个瘦弱的少年已经早生华发,人潮人海中,青春的背影已经远去。。。。。。。这种忧伤的感慨如嘴角不易觉察的微笑,转瞬即逝了。我来到丰台区法院,周边都是住宅小区,很多的律所都在附近租了房子,在窗口挂出自己的牌子。“天下攘攘,皆为利来”。我哑然而笑,到北京开庭,为的是对朋友HENGGE的友情的承诺,还是为了一份可得的利益,有些分不清了。我仅知道我要把事情办好,不然朋友会有麻烦。是否有预期的利润,这个是次要的。这些年了,KOON不止一次数落我,朋友永远在家人之前。也可能是性格使然,我一直觉得朋友是人生的财富。对于生活,内心中始终有感恩。如ISAAC所说“你分享到的将远远大于你分享出去的”,这个哥们说的话非常实在。从年少轻狂走到老成持重,我感谢朋友给与我的温暖。
开庭的时候,对方的代理人是个在读的博士。曾发律师函到我委托人中,我问他是否是律师,他说自己的社会身份很多,让我语塞。对于没有律师身份接案,违反了《律师法》第46条。看到这个博士开庭才提交的新证据,并把诉请的标的变更到150万元,我不知道该说什么好。虽然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费按件收,10元-50元。但是提出如此的诉请,是否得到支持,意图何在?让当事人心里舒服?漫天要价,看法官随意裁量。但是明知道不可能,却误导当事人。我仔细看了看对方代理人学生面孔,内心嘀咕,是否写封信警告别这样法律服务了,害人害己。虽然律师是个高收入的行业,但是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规范,千万不要碰REDLINE。
明天会把代理词发给法官,把我的意见写给他。结案的时候会把这个案子好好分析,因为这个是经典的案例,网上名誉权侵权案还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条款来作为判决的依据。最高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解释,已经明显滞后了。对于BSP如何应对这些海量的信息中是否有侵权的帖子,如何监管,如何承担责任。这个很新颖和迫切要处理的问题。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