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8-13

    股权回购在融资中的运用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ww.blog-law.com/logs/27634893.html

          B公司目前亟需融资,A公司恰好有闲置的资金。但是直接借贷,A公司的董事会不同意此方案,风险很大,如果出现逾期或者拖欠等状况,运用法律救济手段,却得不到利息的保障。目前中国的贷款原则对公司之间的拆借,我从相关的案例上是没有看到利息保护的。

         我现在就要设计这份融资的框架。首先要保证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借贷的安全性。B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简单,运营的模式比较稳健,而且关联的单位,有很好的现金流。所以,我从股权转让这个角度考虑,借鉴BOT特许经营项目中产品回购的做法,规避回购协议是指以有价证券作抵押的短期资金融通,在形式上表现为附有条件的证券买卖对标的物和范围的约束。

         我国的新公司法中在第143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四种情形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此,在设计股份回购的协议中,要考虑B公司的组织形式。现在B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回购不可能。但是可以设计为股东回购出让的股份,借鉴VC的通用做法,在上市无望后通过股东回购来撤出资本。这里要考虑的是股东出让获得收益的税负如何承担,以及回购的资金如何由公司支付的财务记账的问题。

         说白了,B公司的某位股东出让部分的股份获得融资,该融资用于公司的发展。当协议的条件成熟后,出让的股东买回出让的股份。


    收藏到:Del.icio.us




发表评论

您将收到博主的回复邮件
记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