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03-27

    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和公司管理冲突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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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某公司的部门老总为韩国人,该韩籍老总经常用内部网挑逗中国籍女下属,此事为另一下属所知。恰好此人对韩国上司心存怨恨,于是,他便找到公司网管,将韩国人和女下属之间的谈话拷贝下来,提交到公司更高层,结果韩籍老总被辞退。

     案例二    IC公司网管从公司老板电脑中窃取重要技术机密,并准备携机密转投竞争对手,但文件传输记录被另一名网管发现,公司老板报警,该网管的计划没有得逞,但最后因公司没有和他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所以该网管没有受到刑事起诉,免去了牢狱之灾。 麻烦对这两个案例做个分析点评,然后谈谈对网管与老板之前目前存在那些问题,以及其中的法律相关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例一,其实也是关于网络监控与个人隐私权冲突的老话题。在办公E化的今天,很多公司都在公司的局域网上装有监控软件,监控员工的IM工具和电子邮件的收发。公司从管理的角度来说,装上监控软件,以防泄密。这无可厚非。因为有许多的案例表明,HACKEER的攻击导致公司蒙受损失,屡见不鲜;其实公司内部的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或者IM工具包括QQMSN等泄密,占有相当大的部分。只不过是很多公司家丑不可外扬,私了罢了。这其中,设置监控软件并密切注视着局域网内部的一举一动的公司网管,自然成了众矢之敌。     在案例一中,公司网管有权利将所获悉的违法内容的邮件或者聊天记录提供给相关执法部门;或者告知公司的管理部门。《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但是,网管是否有权将涉及到员工隐私权的内容,不是违反公众利益和法律法规的内容,汇报给公司的上级,是否为侵权?隐私权作为独立的人格权,虽然在我国的法律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是散见在各个篇章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在《民法通则》中也没有直接提出隐私权的有关条文。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时,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将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以名誉权受到侵犯作为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前提。《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第7条第3款明确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005828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首次在法律中承认隐私权是独立于名誉权的一项人格权利,但该法属于特别法,仅适用于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范围。从上述条文也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隐私权的侵权行为一般比照名誉权侵犯来处理,而且没有具体的界定。隐私一词由英文中的“privacy”“private”演化而来,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这里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于199510月发布的有关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的内容。该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1)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2)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3)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4)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物的隐私;(5)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6)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的隐私;(7)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的隐私;(8)关于不被他人监视之要求的隐私;(9)关于私人相对官员的隐私。  因此,公司网管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说,应该有能力甄别什么是隐私,如果该隐私没有违反公共利益和法律法规,应该有义务去保守获悉的秘密。这也是职业道德的要求。从公司的管理角度来说,安装监控软件,保证网络安全,行使管理权利无可厚非。但也要对公司的员工做出明示,告知公司的员工。如果公司的员工明知有监控,仍然在上班时间做一些见不得光的事情,公司有权按照制度处分,这在程序上也合法,告知在前,处分在后。但是,即使是处分的过程,也应该保守员工的隐私,不得对外公开。法院开庭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不管是否告知,员工的隐私被传播,员工仍然可以比照名誉权被侵犯,起诉涉嫌侵权的公司和当事人。      案例二中,公司网管行使了应该的职责,保护公司的网络安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安全。对于监控软件的安装,是公司行使管理权的表现。对于员工利用局域网窃取公司机密,或做其他违法乱纪的事情,网管有义务向公司汇报,防范和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个案例也很好的说明了,公民有通信自由的隐私,但是,隐私保护是有限制的。泄漏商业秘密的通信行为,也是隐私,但是不受法律保护,相反是要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隐私权的行使,不能侵犯公众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更不得违法。以下行为可以不认定为故意:

        1)为了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利而正当地新闻等媒体曝光。

        2)为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而正当申诉、控告;

        3)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当秩序而对社会不正之风进行批评;

    4)为了行使对员工的录用权,从而了解、调查其一定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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