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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8
版权局如何处理软件涉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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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From:Jackal 易律师您好:个人现服务于一家公司,主要工作为软件设计,去年因业务需要,试用某绘图软件,试用之后评估无使用需要,已自行删除。不久接到该软件公司代表来电询问,并多次到公司来推销软件,我司明确向其表示无使用上需要。不久过后收到该软件公司的来函表示有不当使用的情形,我司也回函告知并无不当使用,但评估有需要时会考虑购买。之后该公司转请律师发函,亦表示我司有不当使用,再又委请律师发函至版权局举发,现版权局要求我司于2007年3月21日上午到版权局说明。 请问您觉得我司现在应如何处理?以及后续会如何发展?还有您通盘建议应如何处理对我司会有最大的帮助?若我司希望律师陪同至版权局,请问这方面的计价如何?若将来要去法院打官司,全部的费用以及费用的明细,敬请拨冗回信告知,谢谢。
http://www.blog-law.com/logs/4875881.html
Jackal:
如果你说的都是事实,后果应该不是很严重。除非,对方会采用通过版权局查处或者法院诉讼等途径缠讼,影响公司的声誉,以及人力和物力。
一般来说,在版权局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一)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二)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所以,现在考虑的问题,1, 公司的电脑是否还有涉嫌软件的记录;2、软件的权利人是否对公司使用软件的记录做了证据保全。
在版权局处理的结果:(处理决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报告及复核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属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长短、侵权范围大小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敝所按照工作小时收费。详细收费明细见邮件。不过知识产权的案件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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