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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2
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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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自己专业不在民法,但是生活中朋友经常问到的都是关于民事方面的问题,比如婚姻,房产,继承,等等。为了让自己回答避面偏颇,每次都要复习下相关法律,尽量做到完善,以解朋友之惑,也达到息讼的结果(建设和谐社会,嘿嘿)。
朋友的父亲过世,在众多的银行都留下了数额不等的存款。但是朋友拿着其父的死亡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却受阻。银行要求我朋友提供公证文书。
在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都没有讲到如何继承银行存款这个具体的操作环节。现在银行方面提出要作公证文书,法律上没有规定,只好按照银行的规章办事了。在《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中规定了:
第四十条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 (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所以,我建议朋友如果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直接去银行支取或者转存。
朋友提到的在其他的银行,或者外地的银行上的存款,他无从得知。他也只能一家家银行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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