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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2
中小企业:面对创业板的集结号
今年6月为中国经贸聚焦写的一篇专栏文章,重现翻出来,觉得很平淡,很多的想法还没有真正的体现出来。(写BLOG也是个思考的过程,过去的一年的疏懒,动笔很少) 现在创业板出台是呼之欲出,集结号已吹响。苦于融资渠道缺乏的中小企业,是否作好了整装待发的准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几易其稿,在资本市场上已经一石千浪,叫好的,观望的,怀疑的,众说纷纭。不管创业板出台是否有无确凿的时间表,即使犹抱琵琶半遮面,我相信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 -
2008-08-13
股权回购在融资中的运用
B公司目前亟需融资,A公司恰好有闲置的资金。但是直接借贷,A公司的董事会不同意此方案,风险很大,如果出现逾期或者拖欠等状况,运用法律救济手段,却得不到利息的保障。目前中国的贷款原则对公司之间的拆借,我从相关的案例上是没有看到利息保护的。
我现在就要设计这份融资的框架。首先要保证协议的合法性,以及借贷的安全性。B公司的股权结构比较简单,运营的模式比较稳健,而且关联的单位... -
2007-03-27
网络上的个人隐私和公司管理冲突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的部门老总为韩国人,该韩籍老总经常用内部网挑逗中国籍女下属,此事为另一下属所知。恰好此人对韩国上司心存怨恨,于是,他便找到公司网管,将韩国人和女下属之间的谈话拷贝下来,提交到公司更高层,结果韩籍老总被辞退。 -
2005-12-13
推荐到莘庄工业园区注册公司
经常有朋友问我到哪儿注册比较好,我都建议去莘庄工业园区,理由:
1、服务好,热情真诚;
2、手续费有政府贴补2000元;
3、地税返还部分100%;
4、如果有闵行户口的员工,还有其他的税收优惠;
5、园区有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税务顾问及其他的配套中介服务机构;
6、关键是经验丰富,招商中心的老总海纳百川的气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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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07
作律师顾问的体会2
当江边的灯光亮起来的时候,我发好了最后一封邮件,是给一家电缆生产企业的法律顾问合同。可能是与这家公司的老总比较投缘,虽然顾问费20K不到,但是我还是很乐意。因为双方谈得很愉快,他也能意识到律师的重要性,尤其对一个成长性企业来说,如果要规范运作,没有律师的专业支持是万万不可的,摸着石头过河,是老黄历了。冲这他这一点认识,我觉得这个客户有“培养”的前途,他的事业上了一个台阶,我的顾问费自然会水涨船高。
现在有很多的中小企业,创业者或多或少有些法律意识,但是其中很大一部分,认为自己都可以应付,也能注意到一些问题。实际上,这种创业的自信和对成本的过份关注,使得律师的参与看起来无关重要。正是这种自以为是的想法,让经营者看不到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事先的防范也就无从谈起了。 比如说,有家做弱电工程的小公司,接了采购合同,送了多套电脑,送货单上有对方公司的部门经理老外龙飞凤舞签名。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想,老外都签字了,应该没有问题,何况这一家外资公司在华有工厂。结果至今没有拿到这笔款项,诉讼法院,问我如何办?我说我是对方的律师,就说没有受到这笔货,即使有合同,合同也没有履行。果不其然,对方的律师就是这样答辩。所以说,即使一份小额的合同,对于相关的合同细节一点也不能放松。在合同上应该指明授权代理人,即接受货物的代理人就是合同上指定的代理人。在其后的对账单上,一定要有对方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作为一个公司的法律顾问,不单纯的是起草审核合同,参与商业谈判,还包括对合作伙伴及所要投资的项目的due diligence,确立交易的安全性;对合同的履行监管,我的客户中建筑公司较多,帮助他们发律师函,是常有的事情。律师函一方面主张了权利,另一方面及时延续了时效。
这些年来, 诉讼案子的案子逐渐减少,可能是现有的客户,运作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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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期权方案有了法律依据
上周帮Y的公司做期权合同,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欣喜万分,终于找到一个法律依据。以前都是政策性文件,只有指导性,在法律效力上,和公司法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在新的公司法中,明确了期权的来源,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再也不用头大了,为规避想什么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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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3
公司法修订后八大亮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0月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公司法。与现行公司法相比,这部新鲜亮相并将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有八个方面的改动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门槛”双双降低
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清。
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普遍认为这一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闲置。法律据此做了相应修改,一是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二是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三是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今年2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订草案未对此作改动。审议过程中,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为了鼓励投资创业,建议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予以适当降低。法律据此将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为500万元。
健全董事制度避免“一言堂”
法律修订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现行公司法过于突出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的议事规则也不完善。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突出董事会集体决策作用,强化了对董事长的制约,同时细化了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法律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东有权决定公司“去留”
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往往处于僵局状态。
根据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据此,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法律同时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一人公司”写入法律
在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尽管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写入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交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修订草案曾经规定,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者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应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审议中,有些地方、部门、企业和专家提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至二名监事。
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设专节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为进一步严格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法律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立专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对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关联交易等做出规定。
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法律同时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为国有独资公司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是否应在修订后的公司法中保留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许多人表达了不同看法。但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专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为其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
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有限责任公司故意“不分红”可能被起诉
现实生活中,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针对这一情况,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将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种种原因,中介机构有时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评估报告等材料,使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法律就此作出规定,中介机构为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同时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
2005-10-18
终于云开日出
下午我正在研究陈有的我有网,M在msn上说OK,我立马知道,这个哥们公司的融资拿到了。想到最初的相识的时候,他要做网上虚拟交易平台。他从网上知道了我,来律所找我,在香格里拉品茗,一见如故。M 有很好的商业嗅觉,也有很多天才的想法。不过时运不济,在运营第一个游戏的时候,投资方后续资金不到位,遇人不淑。结果很惨,公司被迫解散的时候,他拿出了自己的钱来补偿员工。宅心仁厚的哥们,好心总有好报。 -
2005-09-10
创投的第二春
这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欣喜之余,转载下来。以前为设计境外资金撤退的通道,费劲心思。希望草案尽快实施。 -
2005-08-28
西子湖畔
下午来到杭州,处理浙江三门一家工程公司申请仲裁的事宜。希望有个好的结果。





